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《廣東省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督查辦法》的通知    
 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,各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門、各直屬機構:
  《廣東省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督查辦法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,現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按照執行。
  廣東省人民政府
  2014年9月3日
  第一章 總 則
  第一條 為有力、有序、有效處置特別重大、重大突發事件(以下稱重特大突發事件),確保各項相關措施及時落實到位,保障公眾合法權益,維護社會穩定,根據《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》、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政務督查督辦工作的實施意見》及有關規定,結合我省實際,制訂本辦法。
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特大突發事件(不含維穩事件)處置(含協助處置)督查工作。
  發生在我省行政區域外,涉及我省公眾、需要我省協同處置的重特大突發事件,參照本辦法執行。
  第三條 重特大突發事件界定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》及有關規定執行。
  發生在敏感區域、敏感時期的敏感性突發事件及可能演變為重特大突發事件,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對其處置工作實施督查的,參照本辦法執行。
 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我省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督查工作,具體工作由省府辦公廳(省政府應急辦)牽頭負責,各地、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積極配合。
  第五條 督查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:
  (一)統一領導,依法依規。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,根據有關法律、法規及相關規定開展督查工作。
  (二)及時啟動,確保高效。重特大突發事件發生後,在處置同時,應視情況進行督查,及時糾正處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。
  (三)客觀公正,責任分明。督查工作形式要多樣化,採取現場督查、暗訪、隨機約談等方式,確保督查工作客觀公正,整改措施落實到位,責任追究落實到位。
  第六條 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對突發事件督查工作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  第二章 督查組組成
  第七條 督查組的組成應遵循精簡、專業原則。督查組組長由分管應急管理或監察工作的副省長或副秘書長擔任,成員由省府辦公廳(省政府應急辦)、省監察廳及有關單位分管負責人,省應急管理專家組成。必要時,邀請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、第三方專家、省人大代表參與。督查組成員不應來自與事件處置相關的單位。
  第八條 督查組成員單位要按照要求認真選派相關人員參加督查組,合理調配工作分工,為派出人員提供必要條件。督查期間無特殊原因,督查組人員不得更換。
  第九條 督查組成員在督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,恪盡職守,遵守紀律,保守秘密。
  未經督查組組長同意,督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佈、泄露與督查工作相關的信息。
  第三章 督查內容
  第十條 督查對象主要包括牽頭處置重特大突發事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,省直管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,相關單位及有關人員。
  第十一條 督查內容:
  (一)重特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情況,主要包括相關應急預案編製及演練是否到位,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及發佈是否及時、屬實,領導同志批示(指示)落實是否到位,應急響應是否第一時間啟動,現場指揮官是否第一時間履職,應急指揮是否得當,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及時、有效。
  (二)重特大突發事件善後處置情況,主要包括領導同志批示(指示)是否落實到位,資金使用是否依法依規,善後工作計劃制訂是否科學、可行,受災人員安置是否符合規定,事後評估是否客觀、全面,原因調查是否全面、準確,整改措施是否可行、有效等。
  (三)事件相關人員責任追究和處理情況。
  (四)其他與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相關的情況。
  第四章 督查程序
  第十二條 督查程序:
  (一)省府辦公廳(省政府應急辦)按程序報請成立督查組,印發成立督查組通知。
  (二)被督查單位(含個人)收到督查通知後,按要求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書面情況報告,以後每5個工作日上報階段性情況報告,直至督查工作結束。重大事項,立即報告。
  (三)督查組按照要求制訂督查計劃,併在督查通知發出3個工作日內深入現場進行督查,及時反饋督查意見。
  (四)督查組自督查通知發出後,每10個工作日向省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一次督查情況。重大事項,立即報告。督查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,督查組向省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綜合督查報告。
  (五)督查組視情況,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,向社會公佈督查情況。
  第十三條 被督查單位要認真配合、支持督查組工作,及時、真實上報有關情況,按時完成督查組提出的工作任務。
  第五章 責任追究
 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督查工作的正常開展。對督查工作中的違紀違法行為,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辦事機構、監察機關舉報,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。
  第十五條 督查結果作為對有關地級以上市、省直管縣(市、區)、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。對重特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不及時、處置不力、善後措施落實不到位、隱瞞事件真相等,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。
  第十六條 督查組工作人員發生徇私舞弊、玩忽職守等行為,依紀依法嚴肅處理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  第六章 附 則
  第十七條 各地、各有關單位結合本地區、本系統實際,參照本辦法,制訂實施細則。
 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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